幻灯二

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工伤待遇(普通工人买保险吗用人单位未足额购买工伤保险,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差额能要回吗?)

工伤

是保障职员权益中

绕不开的话题如果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近日,高新法院审结一起与工伤有关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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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4日小杨入职某公司工作2020年11月6日,小杨发生工伤事故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小杨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九级

小杨在职期间公司按月工资3236元的标准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但小杨的实际月平均工资标准为7532.42元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

调解协议达成后公司在协助小杨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进行工伤待遇申报过程中要求小杨签订了《5-10级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小杨签订上述协议之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向小杨支付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894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51.4元在收到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后小杨认为因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标准作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导致其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比应领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减少了32740.38

遂向高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其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差额32740.38元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双方已确认,原告遭受工伤前的本人月平均工资为7532.42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小杨实际的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其九级伤残的情况下,公司应支付小杨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67791.78元(7532.42元/月×9个月)。

但由于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按前述实际的本人月工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仅按3236元/月作为缴费基数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且缴费基数低于3894.6元/月(2019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491元/月×60%),故社保经办部门按3894.6元/月进行计算,向原告拨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51.4元(3894.6元/月×9个月)。

按此计算,小杨作为工伤职工,按其真实的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其应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791.78元与在公司未如实缴纳工伤保险情况下由社保经办机构拨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51.4元之间存在差额32740.38元(67791.78元-35051.4元)。

综上,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遂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小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32740.38元。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若职工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而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更好的避免纠纷、解决矛盾,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入职时便为其足额购买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同时,在职工工伤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相关的材料,配合完成相应的工伤申请手续,并与职工进行友好协商,共渡难关。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待遇补差责任。

来源:成都高新法院立案庭\周航

编辑:老崔

校审:强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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