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爱钱帮app(普通工人出纳爱钱帮3名普通员工,含程序员、出纳被判刑)

做财富的播种者,路同行,一起成长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1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宏宇,男,1981年6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住天津市武清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谢广益,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晓慧,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满族,高中文化,原系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爱房贷事业部权证岗员工,住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雪飞、董新艳,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慧杰,女,1991年11月9日出生于吉林省舒兰市,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出纳,住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4日被羁押,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富强,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徐慧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及徐慧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徐慧杰伙同王某(另案处理),谭晙晖(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东城区南新仓商务大厦B座15层等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爱钱帮财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开宣传“爱钱帮”投资平台,以高额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吸收资金,经审计,共向8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151亿余元人民币,截止案发时未还款金额共计15亿余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李宏宇自2015年10月起先后任职技术部程序员、经理,负责编写代码、平台运维等工作,领取工资至2017年9月;被告人王晓慧自2015年5月起任职爱房贷事业部权证岗员工,负责房屋抵押相关工作、领取工资至2017年1月;被告人徐慧杰自2016年8月起任职财务部出纳,负责资产端公司的钱款往来、公司报销等工作,领取工资至2017年8月。被告人李宏宇、徐慧杰于2019年8月4日、被告人王晓慧于同年8月1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部分赃款已冻结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及徐慧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王某、谭某、万某、李某、崔某等人的证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单,社保信息查询单,三方合作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抵押借款合同,元源普慧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民生银行等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回单,工资明细表,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退赔申请书及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表及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徐慧杰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宏宇的辩护人谢广益认为:被告人李宏宇系初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案发后已将工资收入全部退赔;建议对其在量刑和罚金上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晓慧的辩护人李雪飞、董新艳认为:被告人王晓慧主观上没有参与共同犯罪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客观上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系初犯、从犯,且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建议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徐慧杰的辩护人张富强认为:被告人徐慧杰在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其主观恶性不深、行为社会危害较小;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已退赔违法所得;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并且减少罚金或免处罚金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及徐慧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及徐慧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及徐慧杰均有自首情节,被告人王晓慧及徐慧杰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二人系从犯,且三被告人均已将非法获利全部退缴,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李宏宇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晓慧及徐慧杰减轻处罚,并可对三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徐慧杰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被告人李宏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王晓慧及徐慧杰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宏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晓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慧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李宏宇、王晓慧、徐慧杰退赔各投资人经济损失。五、在案冻结的被告人李宏宇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262201********)、被告人王晓慧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62170000101********)、被告人徐慧杰在招商银行账户(62148301********)内存款并入退赔项及各自罚金项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出借人

爱钱帮交流群,供大家沟通交流。

可加微信bjzgc2021,申请加群!

欢迎关注“钱经”:

还有很多人没看到,动动手指放在自己的群里!

声明:钱经平台只提供分享和交流不作商业用途,如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钱经

长按下面图片选择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