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李洪元国家赔偿(浙江普通工人悬案:251事主李洪元到底拿到了多少离职赔偿金)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共号: 中产之路

昨天在微博看到一个视频,题目为《前华为员工谈李洪元251事件,以抽丝剥茧的方式分析此次事件,以及海外势力的幕后运作》,该博主在微博有170万粉丝。

该博主称自己为某司前员工,“抽丝剥茧”分析整个事件,一顿操作猛如虎,分析得出李工月薪3万,最终2N为72万,加上国赔税后80万左右。

杭哥看过之后,哭笑不得,这人要么不了解情况,要么不懂法、水平不够,要么非蠢即坏,他说的都是错的,造谣无疑。但其效果比余承东转发「至道学宫」公众号的《一场针对XX的黑公关狂欢》迷惑性更强,从粉丝留言看确实误导了许多人。

表面洗地,只能迷惑不明真相的无知群众,对于认知正常的成年人类,其实际效果是低级红高级黑帮某司倒忙,这种水平,一经指出,脸都打肿了。

实际上李工税后2N不到40万,国赔10万左右,被关251天,律师费用15万左右,此次离职,加上国赔减去律师费用只剩35万左右,跟他说的80万相去甚远。

上图来自李工微博,是他的离职协议,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一次性离职经济补偿人民币税前410484.99元。

还有一个微信公号「前HR随笔」,阅读量很大,误导性极强,发了两篇有关李工案子的文章,一篇10万+,一篇1.7万。

两篇文章误导性很强,他试图告诉读者:

1、根据《劳动法》不续约给N + 1,不能给2N。

实际上李工的情况根据《劳动法》不续约,恰恰应该赔偿2N。

2、公司用对公账户直接给了N + 1,私人账户给了 N -1,税后30万,误导大家对公账户给的N + 1,怎么也要大于N - 1的30万吧,一共至少税后60多万,还要年终奖,不是贪得无厌么。

实际上这里两个N的含义不一样,对公账户给的N + 1为税后78908.26元。

我说的都有证据,上图来自李工微博,是他的签名确认书,落款日期为2018年3月8日,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一共三个款项:

1、对公账户支付离职经济补偿款,税后人民币78908.26元;

2、私人账户支付除上述1已支付的离职经济补偿款余额税后人民币304742.98元;

3、对公账户支付的应补发工资税前8900元。

为什么是这样,请看下文,杭哥“抽丝剥茧”,一一道来。

李工,1977年生人,浙江普通工人家庭,本科毕业于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高考前曾在奥林匹克竞赛中拿到浙江赛区第一名,在进入某司之前,李工曾在浙江巨化集团任职,月薪为2000多块。

李工2005年10月8日入职某司,时年28岁,月薪9000元,2018年1月31日离职,时年40岁,月薪未知,司龄12年3个月24天,向上取整12年4个月。

按某司惯例,李工司龄8年的时候,工龄买断并换了工号,当时赔偿了N + 1,即9个月工资(当时赔偿的月薪基数算法可能跟现在不一样),约136975元。

按某司惯例,无论主动离职还是被动离职,都会补偿N + X,这个X可能是0,也可能是4,或者其他数字。

杭哥一位朋友,某司司龄5年,今年主动离职,补偿了5 + 4,纯属意外惊喜,这个X跟所在部门及老板关系极大。

很多公司基层员工离职是没有补偿的,劳动法也没有这规定,所以很多主动离开的某司前员工,绝大部分都对某司心怀感激。

不过也有离职员工说,某司之所以给N+1 就是把换工号、裁员、主动离职全部模糊化。

这个赔偿(月薪)基数是怎么算的?

现行算法是过去需要赔偿司龄的平均月薪,不包括绩效、年终奖、股票分红(老员工,高级别员工收入大头)。

举例如下:张工,司龄4年,基数就是过去4年平均月薪,王工司龄7年,基数就是过去7年的平均月薪,赵工,在某司工作11年,基数就是最近3年的平均月薪(因为前8年司龄已经买断,换了工号也赔付过了)。

所以这个赔付基数算法,相比劳动法的算法,老员工可能是吃亏的,因为他们工龄长,起薪低,平均月薪比当前月薪低不少。不少被动离职的员工要求走《劳动法》赔付标准,因为这样赔得多一些。

李工的案例,除去之前已经赔付的8年,按惯例,目前需要赔付的也就是4年4个月,这部分对应确认书里的税后78908.26元。

按惯例,李工能拿到的赔偿金税后不到8万元,这符合公司政策,因此这部分走的对公账户。

而按照《劳动法》规定,李工能拿到赔偿是这个数的5倍,具体请看下文分解。

李工在某司工作超过10年,按现行《劳动法》规定,李工可以要求跟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公司不同意,劳动者可以主张2N赔偿。其中N为司龄,不足半年按半年算,大于半年不到一年算一年,N大于12按12算,因此李可以拿到2N即24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劳动法》规定的个人工资基数算法,即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包括奖金、福利、补贴等在内。个人工资超过社平工资三倍,按照社平工资3倍计算。

17年深圳市社会平均工资7480元,3倍年薪为 7480 * 3 * 12 = 269280元,12年多的某司老员工,包括奖金在内的税前年薪轻易超过这个数,所以基数按社平三倍算。

李工可以拿到的税前赔偿金为:

7,480元(17年深圳市平均工资) * 3(倍)* 2 * 12(司龄) = 538560元。

因为李工司龄8年的时候,被买断工龄,按某司惯例,这时候员工休假半个月,重新签合同,也不发工资,李说当时他部门特别忙,他没休假,所以要求补偿这半个月的工资,HR同意,补发工资税前8900元,确认书里也有这一项。

所以李工这次实际拿到的离职赔偿金税前为 538560 + 8900 - 136975(8 年司龄换工号时赔付过的) = 410485元,也就是离职协议里写的410484.99,对上了。

这41万多赔偿款,分三笔打给李,一笔是补发工资税前8900,一笔是某司惯例N + X,这两部分符合某司制度,走对公账户,差额32万多不符合公司规定,走私人账户,税后30万多点。

按某司惯例,李工能只能拿到不到8万赔偿金;按《劳动法》,李工能拿到40多万,换你,你会怎么做?

所以说作为一个劳动者,特别是工作多年,在被边缘化的中年员工,懂点劳动法非常重要。

李工离职前半年劳动法没有白学。

某些公司买断工龄换工号重签合同的做法,李工说违反劳动法,司法解释如下,大家自行鉴定。

熟读《劳动法》的李工,跟HR谈离职赔偿,还谈了一笔年终奖,不过这部分没有写在协议里,正是因为没有拿到这笔年终奖,才有了后面的厄运,被关了251天。

李洪元没有等来组织口头承诺的年终奖。他打电话给何承东,后者说:

你干的那么差,还好意思找我要年终奖。因为没能拿到年终奖,加之此前谈判时何承东承诺年终奖一定会发放给李洪元,李洪元随即申请劳动仲裁,但这一步并没有成功。2018年11月8日,李洪元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2018年12月15日,华为公司委托法务袁鑫,以李洪元伙同他人以泄露商业机密向公司索要离职赔偿为由,向深圳警方报案。

很快,李洪元被警方带走。本应该出席劳动争议起诉的他,被法院做了撤诉处理。

令人不解的是,一同被带走的,还有和李洪元在一个离职员工群的4名华为前同事。

251案件孰是孰非,我不想讨论,但是看不惯一些非蠢即怀的大号自媒体,没在这个行业呆过,也没近距离接触过这个行业,还在那里瞎比比,比如这位大号搬运工。

还有开篇那个造谣微博博主下面的回复:

也有一些主旋律大号,在他们看来,搞大事情可以不计代价。至于成为代价本身的李工们,不在他们宏大叙事的考量范围之类,反正他们不会成为代价,他们不用996,也不会被末位。

那些说某司一年营销费用多少多少亿,不会为了区区30万把员工弄进去……

这么思考,只能说太幼稚。

因为,这根本不是30万,而是30亿。

某司将近20万员工,一年流动10%,将近2万人,近年铲除平庸,被动离职老员工可不少,开了这个口子,以前被动惯例离开,还在追诉期内的成千上万,会不会找上门来打官司?

以后被动惯例离职的,假如都是李工这种情况,一个得多出30多万,一年一万个就是30亿,任老板占股大于1%,里面就有他3000万。这么多钱,在赚钱的年景没问题,某司拿得出,困难时期,那可真是一个大负担。

再说,这么一笔钱,拿来给火车头加油不好么,他们能给公司带来更好的回报……

像李工这样的大龄员工,在一家公司做了10几年螺丝钉,早就被体制化了,特别是那些专用螺丝钉,被平台一角踢开,在外面要么很难找到坑,要么很难找到原来那么高收入的坑。仲裁或打官司的回报,对他们而言,性价比非常之高。

还有XX者协议,8年换工号买断工龄,都是打《劳动法》擦边球,能不能讨论,会不会动荡军心……

现在,还认为这事能开口子么?

李工案情引爆,纯属偶然。但之前某司胡玲HR事件,阿里P8全员35周岁以下事件,网易游戏暴力裁员事件,都已经做好了情绪基础。

外行人,不要把这些大公司想象得多高尚,头部的互联网公司花样逼走员工都玩的很溜,先洗脑末位就是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并以此羞辱员工,劝主动离职里,一份钱都不想给,就是欺负你不懂劳动法,比如那个网易游戏员工。

相比同行,某司对员工算大方了,比如给主动离开的员工也补偿N + X,很多主动离开前员工心怀感激。

但是,某些方面也挺可怕的。

回想起我们村的农民工和包工头,都懂得一个朴素道理:干活就是为了赚钱,包工程也是为了赚钱,包工头雇佣农民工,是让农民工为他赚钱……

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很多事情本来不复杂,就是一个“利”字,不论是长期的“利”还是短期的“利”,但有些人总想用一些冠冕堂皇的场面话来掩盖。

李工离职补偿金税前41万,为什么税后还能有接近39万,扣税才2万多点?劳动法里面都有相关解释,我最近在知识星球整理100多条这方面的问题,几乎可以涵盖绝大多数人遇到的各种性质企事业,个体户劳资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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