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职工竞业禁止法律规定有哪些(普通工人竞业浅析企业职工的竞业限制)

企业部分职工因工作原因会知晓、掌握企业的技术及经营信息,这些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为职工防止职工泄露前述信息,会与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和保密条款,或者与其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以保护公司商业机密。但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密义务、竞业禁止等法律概念尤其对竞业限制理解的偏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会有纰漏之处,从而增加企业经营成本。有鉴于此,本文将对竞业限制和与其相关的概念加以厘清,并对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提出四点建议。

一、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存在的前提,竞业限制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之一。两者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行为表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早期主要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做出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他改进等技术方案。企业职工违反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方式有很多,比如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发放保密费等方式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职工,企业可进一步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约定达成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此可知,竞业限制是职工在保护商业秘密基础上的更完善的保护。因职工的竞业自主权受到限制,因此企业需对职工因择业受限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为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一年平均工资的30%,如果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履行。

商业秘密的保护周期一般为该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竞业限制周期则是不超过两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种多样,企业可提起侵权之诉以维护权利。职工在与企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情形下,在其他用人单位从事同类业务或自营同类业务,企业可提起违约之诉以维护权利,企业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侵权之诉,不受已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限制。

二、竞业限制与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见于《劳动合同法》23条、24条中,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而竞业禁止并非法律确定的概念,是对部分法律规定的学理总结。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两个概念经常出现混淆,有人认为竞业限制就是竞业禁止,也有人认为竞业禁止是法定的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是约定的竞业限制,实际上,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为两个不同概念,只是各自的法律内涵会有联系。

竞业禁止散见于部门法中,仅约束特殊的人群,对象主要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投资企业的管理人等情况。比如《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第5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合伙企业法》第32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和《保险法》第109条都有类似规定。由上述规定可知,竞业禁止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不会因约定而解除。

竞业限制的解除事项详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8条、39条。用人单位连续三个月未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在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后,也可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禁止是法定义务,而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约定解除。职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还需对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需根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违约金金额不能覆盖企业所受损失的,职工还需承担剩余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

经常有企业认为职工的保密义务就是对职工的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就是竞业限制协议。实际上,职工的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是企业为保护商业秘密采取的不同保护措施,是两种不同法律义务。

保密义务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职工不管在职还是离职,均需对其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而审查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之一需看企业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比如建立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等。可以证明反光材料公司为上述经营信息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企业也可根据自身技术和经营信息相关情况,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职工不得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企业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等,必要时,也可约定向职工支付保密费,提升职工保密的积极性。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反光材料公司为经营信息制定了具体的保密制度,对客户及潜在客户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与员工宋俊超明确约定了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向其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因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法院认定职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最终判决支持企业诉请。

竞业限制是企业与员工约定的义务,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条款包括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竞业限制是对职工自主择业权的限制,而职工的自主择业发生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以后,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职工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事实上,职工在职期间也存在竞业限制,只是大部分职工只与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容易忽略在职期间的竞业限制。王某某、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案中,王某某隐瞒已入职金科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实,进入郑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且两家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合,法院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了对保密廉洁履职及在职期间竞业禁止协议的违约,由此,职工在职期间也有竞业限制的必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应约定单位对职工在职、离职时以及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间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企业可与职工签订在职与离职两种情况的竞业限制协议,能够限制职工重复就业,侵犯企业商业秘密。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应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都应当遵守的义务。竞业限制有期限限制,离职以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为两年,而保密义务应持续至商业秘密失效时止。

四、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建议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方为有效。比如竞业限制主体、期限、补偿费的数额等应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竞业限制的目的应合理,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应与职工任职期间所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

竞业限制约定的主体应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是企业全体职工都要约定竞业限制,能够接触、了解企业核心机密的人员并不都是企业全体员工。企业与一部分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约定竞业限制,也是企业减少经营成本的方式。对于不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企业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加强员工的保密意识。

企业与职工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后,职工不得到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或自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这是对劳动者今后的工作岗位、职业的限制和要求,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因此限制期限不应过长,因此,《劳动合同法》24条明确规定不能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中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前述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前提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未履行该义务,企业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还可要求其赔偿损失。在综合企业经营成本和劳动者自由择业双方利益之下,制定出上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标准,企业也可与职工约定不低于上述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修正)》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这是根据地方特殊情况制定的相应标准,不与上位法发生冲突即可。

竞业限制的目的及范围应具有合理性。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非限制职工自由择业和公平竞争,变相限制职工自由择业的,会有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另外,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与职工任职期间所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相对应。

五、结语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可以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制定保密制度并公示,也可以与职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是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之一,与保密义务并不相同,前者是约定义务,后者是法定义务。对于竞业限制和竞业禁止,竞业限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概念,竞业禁止并不是法律概念,两者并不相同,但法律内涵会有联系,竞业禁止是对企业董事、高管等人员规定的法律义务,竞业限制的人员除了高管,还有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企业对职工的约定义务。企业竞业限制条款的设计应符合法律规定,明确竞业限制主体、期限、经济补偿金,对竞业范围的限制也需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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