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普通工人竞业普通员工是否可以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竞业限制?)

判断普通员工是否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需要综合劳动者在工作时是否会接触或利用商业秘密信息,该信息技术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结合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的岗位类型、工作内容、薪资待遇、所从事业务内容等是否用人单位核心业务等等事实加以判断。

一、普通员工不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不应认为普通员工适用于竞业限制。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罗廷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103民初15010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因此,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应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确定,不得随意扩大。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担任出纳工作,明显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范畴。双方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章议》仅载明被告“在某种程度上会获悉或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未明确被告已经“获悉或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也未明确被告“在某种程度上会获悉或接触”原告的何种商业秘密,且协议将“公开或通常使用的信息”排除在了商业秘密范畴之外。原告在庭审中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获悉或接触”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故本院认为被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被告不属于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范围,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反《保密及不竞争协议》的违约金200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担任出纳工作,明显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范畴,且用人单位在庭审中未举示证据证明劳动者,“获悉或接触”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故该案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适用的人员范围,双方签订的《保密及不竞争协议》对被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服务或者销售人员如接触到商业信息、公司核心业务信息等,那劳动者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适用竞业限制。

【北京第一中院】

◉白某某与赛诺创意(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2022)京01民终3595号

本院认为,关于白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白某某与赛诺创意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白某某对此应当知晓。经查,白某某作为销售人员,其在工作中必然了解并掌握公司的客户资源、产品特点、产品定价等销售渠道信息,故其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二审中,白某某认可其从赛诺创意公司离职后,在国信天泰公司和神州恒安公司都实际工作过,而神州恒安公司与赛诺创意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两家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关系,故白某某的该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当支付赛诺创意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白某某上诉请求不予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如劳动者作为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接触并掌握了用人单位的商业信息,包括客户资源信息、产品定价信息等用人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相关信息,属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其他类似案例: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7875号

三、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解除竞业限制。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胡银华与上海比迪工业铝型材配件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5878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始终未支付原告经济补偿,至原告申请仲裁时已经超过三个月,经原告催告,在庭审中被告仍明确表示拒不支付经济补偿,已经符合了劳动者行使解除权的条件。虽然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存在违约情形,但原告的违约行为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规制,并不能以此免除被告的义务,故对于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信。现原告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普通员工是否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适用竞业限制,以劳动者是否接触商业秘密、公司核心信息等界定,如劳动者未获悉或接触商业秘密的,则双方签订的竞业协议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关系,如劳动者获悉或接触商业秘密的,则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在实务中,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及竞业限制协议时,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否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作出明确规定,并在公司规章制度中予以体现。建议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条款应当谨慎签署,如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司提出。如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提起诉讼解除相关竞业限制协议。

作者介绍

肖杰  合伙人律师

江西省房地产行业调委会调解员、南昌市总商会调解员、江西广播电视台《金牌调解》栏目特约观察员及金牌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都市现场》《有请律师》《律师在线》等栏目律师嘉宾。执业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企业顾问、婚姻家事等。联系电话:13155819987

成恋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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