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和利焊接技术有限公司(威海威高普通工人工资威海和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1)威环破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重整程序,宣告威海和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食品)破产清算。2013年5月30日,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以(2011)威环破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管理人制作的《威海和利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此后管理人对和利食品的财产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法进行了多次拍卖和变卖,现变价工作已经完成。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制定本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和利食品债权人申报债权后,经管理人审核,并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确认,以下和利食品债权人有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1、抵押优先债权,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市商业银行)抵押优先债权数额为:2,049,527.71元;威海市环翠区威高银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高银泰)抵押优先债权数额为:1,614,154.17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威海分行)抵押优先债权数额为:16,772,821.46元。
2、职工债权:职工债权的职工人数共计518人,债权总额1,506,961.68元,其中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羊亭镇政府)已经支付320名职工的工资并受让其职工债权数额1,277,070.97元;其他职工198人,职工债权(工资)总额229,890.71元。
3、税款债权:国家税务总局威海市环翠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环翠区税务局)税款优先债权数额为:1,264,385.00元,另有税款滞纳金484,398.84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4、普通债权:日邦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等84家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计85笔债权,债权总额为30,639,927.24元(包括环翠区税务局的税款普通债权484,398.84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已将大部分破产财产依法进行变现。收回货币财产、管理人追回的债权、变价及未变价的全部破产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管理人接管和利食品财产时,环翠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拍卖和利食品财产支付执行款后剩余98,000.00元,由人民法院转交给管理人;
2、在和利食品破产重整期间,管理人依法收回债权20,000.00元;
3、管理人拍卖和利食品所有的位于环翠区羊亭镇北观村的土地房产所得款14,490,900.00元;
4、和利食品投资威海君和食品有限公司的股权,经管理人拍卖所得款246,000.00元;
5、管理人拍卖和利食品部分无抵押权的设备和低值易耗品所得款8,435.20元;
6、管理人变卖和利食品上下床等低值易耗品所得款4,220.00元;
7、和利食品抵押给威高银泰的机器设备,在2019年11月30日评估时点的评估价值为169,620.00元。
8、和利食品出资设立的荣成市虎山镇文华水产品加工厂位于荣成市虎山镇五柳村的厂房、设备等经过三次网上拍卖,均流拍没有成交。三次流拍后管理人以评估价值的60%,即厂房以626,400.00元、设备以6,150.00元进行变卖,仍然没有成交。
9、和利食品所有的鲁K11039扬子中型普通客车和鲁KY6921轻型厢式货车,管理人接受和利食品破产重整案件后,对两辆车进行价值评估,在2013年5月19日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13,000.00元。管理人将该两辆车交董全智保管,现因已过报废期被处置,追偿权按评估价值的60%即7,800.00元计算。
以上第1-6项财产,管理人收回或者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变价处理所得货币财产总计14,867,555.20元。
第7项财产抵押的机器设备,按照抵押权人威高银泰的要求没有拍卖变现,管理人和威高银泰协商将该机器设备以评估价值169,620.00元抵顶全部抵押优先债权。
第8、9项财产,即和利食品设立的荣成市虎山镇文华水产品加工厂位于荣成市虎山镇五柳村的厂房、设备以及和利食品的两部车辆的追偿权目前无法变现,管理人将按照该部分财产的评估价值的60%即640,350.00元直接抵顶分配。
以上货币财产和没有变价的破产财产共计价值15,677,525.20元,可供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分配。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及清偿情况
1、破产案件申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和利食品破产财产价值共计15,677,525.20元,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计算破产案件申请费为115,865.15元。现环翠区法院考虑到和利食品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困难,仅按照5,000.00元收取破产案件申请费。
2、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后,目前已经发生的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17,365.48元,包括公告费、刻章费、查询、邮寄、交通费、诉讼费、财务费用、银行对公账户维护费等履行职务的必要支出;另管理人尚需预留破产财产分配、发布公告、清算后的审计、办理企业注销等管理人履行职责需要的费用50,000.00元。
3、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与环翠区法院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为200,000.00元。
4、破产财产看管费用:因和利食品房屋设施和机器设备的特殊性,看管费、看管期间水电费支出414,329.70元。
5、审计评估费用:威海英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审计费用90,000.00元和重置成本评估费用20,000.00元;威海圣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评估费100,000.00元;威海正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评估费25,000.00元;威海志诚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威海君和食品有限公司股权的评估费35,000.00元。审计评估费用共计270,000.00元。
6、破产费用的承担方式及数额
前述1-5项破产费用从变现的相应可分配货币财产中按比例支付:土地房产评估费100,000.00元、土地房产重置成本评估费20,000.00元、破产重整清算期间看管人员工资、水电费414,329.70元从土地房产拍卖款中按比例支付;案件申请费5,000.00元、资产审计费90,000.00元从抵押优先债权外的拍卖、变卖款中按比例支付;机器设备评估费25,000.00元,威高银泰自行承担22,000.00元,剩余3,000.00元从无抵押权的机器设备拍卖款中支付。威海君和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评估费35,000.00元从股权拍卖所得款中支付;管理人报酬200,000.00元、管理人履职费用及预留费用67,365.48元从相应货币财产中按比例支付。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威海市商业银行按比例承担的费用共计101,630.41元,农行威海分行按比例承担的费用共计598,791.64元,威高银泰承担费用22,000.00元,其他可分配货币财产按比例承担费用234,273.13元。
7、清算期间税款及房地产交易税款问题
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和利食品破产清算期间即从2011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分别为:土地使用税1,659,129.92,滞纳金1,169,262.13元,合计2,828,392.05元;房产税1851437.71元,滞纳金1,374,798.66元,合计3,226,236.37元,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总计6,054,628.42元。管理人已经对上述清算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申请减免,暂不确定具体减免金额,先从土地房产变现资产中获得分配的债权人的分配额中进行预留,待税务部门批准是否减免税款后进行相应处理。
土地房产增值税:按规定和利食品土地房产拍卖后,出卖人应当缴纳土地房产增值税,管理人委托估价评估单位作出了房地产重置成本估价报告,确定了估价对象的房地产重置成本价值,由于和利食品土地房产拍卖价值低于房地产重置成本价值,因此不需要缴纳土地房产增值税。
拍卖房地产变更登记时的契税等其他税款和费用应当由买受人承担,管理人分配破产财产时不需要预留。
上述破产费用,不包含威高银泰已经支付的22,000.00元评估费及清算期间税费,共计934,695.18元,可用清偿的货币财产价值为14,867,555.20元,全部予以清偿。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后,剩余的可供分配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为14,742,830.02元。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第110条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1、有担保的优先债权受偿数额:
债权人威海市商业银行依法享有债权金额为2,049,527.71元,抵押物变现后可足以清偿全部优先债权,扣除应承担的各项费用101,630.41元,抵押优先债权可实际取得的分配金额为1,947,897.30元,该抵押优先债权清偿完毕。
债权人威高银泰依法享有债权1,614,154.17元,根据管理人与威高银泰签订机器设备抵顶债权协议书,以现有抵押的机器设备按照评估价值169,620.00元抵顶,威高银泰承担机器设备评估费等共计22,000.00元。故抵押优先债权人威高银泰实际取得的分配金额为147,620.00元,但威高银泰认可全部抵押优先债权清偿完毕。
债权人农行威海分行依法确认享有债权16,772,821.46元,抵押物变现价值12,075,520.00元,该抵押优先债权清偿比例71.99%,扣除应承担的各项费用598,791.64元,抵押优先债权可实际取得的分配金额为11,476,728.36元,未受偿的债权4,697,301.46元转为普通债权。
2、职工债权分配数额
职工债权总额为1,506,961.68元,其中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受让的320名工人的职工债权1,277,070.97元;其他198名工人的职工债权229,890.71元,可供清偿的剩余破产财产为1,148,584.36元,其中货币财产508,234.36元,其他财产价值640,350.00元,按下列方式分配:
其他职工债权即198名工人的职工债权229,890.71元,以货币方式分配229,890.71元,该部分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为100%。
羊亭镇政府受让320名职工的职工债权1,277,070.97元,可供清偿的剩余破产财产为918,693.65元,以货币方式分配278,343.65元,以其他财产抵顶方式分配640,350.00元(其中荣成市虎山镇文华水产品加工厂位于荣成市虎山镇五柳村的房产、设备等按照评估价的60%即房产以626,400.00元、设备以6,150.00元,鲁K11039、鲁KY6921车辆按照评估价的60% 即7,800.00元计算),羊亭镇政府受让的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暂为71.94%。
和利食品破产清算结束并在企业登记部门注销后,管理人履行职责完毕,管理人银行账户中所有银行存款利息和预留履职费用剩余部分全部分配给羊亭镇政府,抵顶受让的职工债权。
3、税款债权:环翠区税务局的税款债权1,264,385.00元,可供清偿的剩余破产财产为0元,分配金额为0元,税款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
4、普通债权:日邦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等84家普通债权人,85笔普通债权总额为30,639,927.24元,加上农行威海分行抵押优先债权未受偿的4,697,301.46元转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总额为35,337,228.70元。可供清偿的剩余破产财产为0元,分配金额为0元,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0%。
5、关于预留税款和滞纳金的问题
和利食品破产清算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总计6,054,628.42元,在对农行威海分行、威海市商业银行、环翠区羊亭镇人民政府分配时,应当预留税款及滞纳金6,054,628.42元暂不予以支付,按土地房产变现后获得受偿金额的比例计算,农行威海分行应当预留5,045,427.58元,威海市商业银行应当预留856,339.41元,羊亭镇政府应当预留152,861.43元。待《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或者经法院裁定后,农行威海分行可领取金额6,431,300.78元,威海市商业银行可领取金额1,091,557.89元,羊亭镇政府可领取货币金额125,482.22元。
管理人已经申请减免破产清算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环翠区税务局正在审批过程中,若环翠区税务局批准减免上述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在收到批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管理人将预留的款项扣除管理人为办理税款减免支出的费用后支付给三家债权人;若环翠区税务局不批准减免或者批准减免一部分税款,管理人将根据税务机关的具体决定,将需要缴纳的税款从预留的款项中支付,剩余款项按比例支付给三家债权人。管理人为办理税款减免支出的费用(包括委托中介机构的报酬),由农行威海分行、威海市商业银行、羊亭镇政府三家债权人按比例承担,从预留的款项中扣除。
因房屋、土地尚未完成过户,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债务人应缴纳的增值税等税收及费用也由农行威海分行、威海市商业银行、羊亭镇政府三家债权人按比例承担。
四、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一)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实际获得受偿的债权人应当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生效后、管理人发布分配公告之日起两个月内领取受偿款或者办理财产交接手续。债权人领取受偿款时应当向管理人提供收据,职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提供亲笔签名的收据和本人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管理人将按照债权人提供的银行户名、账号等信息通过网上银行向债权人支付受偿款,并将以网上银行的支付凭证作为债权人收取分配财产的凭证。
从管理人发布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分配财产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债权人放弃受领分配的财产,按照破产财产的性质和分配顺序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因特殊情况,对于羊亭镇政府分配获得的非货币财产,羊亭镇政府可自行主张权利,或委托管理人通过法律程序追偿,但追偿的费用、风险由羊亭镇政府承担。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调整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或者经法院裁定后、和利食品注销登记之前,如果出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得到人民法院或有关机构支持,需要从变现的财产中支付相应款项的,管理人将按照变现财产的性质及分配情况,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并扣减获得分配的相应债权人的分配金额。
最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后、管理人提请环翠区法院裁定认可的为准。
威海和利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