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劳动法规定一周可以六天制吗(普通工人工作时限说出来你可能不信:劳动法规定一周可以工作6天,没毛病)

【案情简介】

管某于2019年12月4日进入南京某公司从事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南京某公司为管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南京某公司实行四班倒,每班组连续工作6小时(早班7︰00-13:00、午班13︰00-19︰00、中班:19:00-次日1:00、晚班1:00︰00-次日7︰00),每周工作6天。管某认为南京某公司存在安排员在工夜里甚至周六周日上班的情况,严重违反法律规定,遂于2020年9月4日向南京某公司递交辞职通知,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后管某工作至当月9日23时离职。

双方就管某以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协调无果后,管某于2020年11月27日向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1年1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了管某的仲裁请求,管某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南京某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17651元;2、南京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是,一审二审,管某均败诉。

【法律解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仅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民营企业若保障员工每周休息一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天工作6小时,一周工作6天,合计每周工作36小时,也符合我国关于标准工时的规定。

本案中,南京某公司实行每周6天工作制,已按劳动法的规定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一日,同时,南京某公司因企业生产特点与经营需要实行四班倒,员工每班工作6小时,仅偶尔出现夜里或周末上班的现象,该现象的产生系为保障全体员工身心健康的目的,且在跳班轮转的过程中亦有相应的休息时间,因此,南京某公司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无需向管某支付加班工资及及经济补偿金。

笔者分享该案例,旨在提醒企业和员工关于工作工时的误区,以免导致不必要的误会。标准工时也是可以实行单休工作制的,即可以安排员工每周工作六天。但是,企业要保证员工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且每周合计工作时长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您可能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