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女普工55岁退休(普通工人50退休吗从事普通岗的女性应以工人身份在年满五十周岁时退休——傅X诉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案)
【中法码】行政法学·依申请行政行为·行政批准·审批权行使 (a0402012)
【关 键 词】行政 劳动社会保障 行政批准 职员 用人单位 人力资源管理制
度 管理岗 普通岗 女性 退休年龄 五十周岁 职工身份 工人 核准
【学科课程】行政法学
【知 识 点】行政批准 劳动关系
【教学目标】明确退休的概念,掌握劳动者退休条件的确定依据。
【裁判机关】北京市怀柔区(县)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行政一审
【案例效力】被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1年行政审判案例卷)收录
【案例信息】
【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批准
【案号】(2010)怀行初字第15号
【判决日期】2010年09月10日
【审理法官】于站水 董爱军 王淑玲
【原告】傅X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代理人】徐波 王晓楠(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
女性职员在用人单位从事会计核算工作,在用人单位从事普通岗的女性职员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女性职员在年满五十周岁时退休的行为是否合法。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傅X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将该单位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业务岗、操作岗等七种岗位的,应认定用人单位除管理岗的其余六种岗位均属于普通岗,因此女性职员在用人单位从事会计核算工作应属普通岗。在用人单位从事普通岗的女性职员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退休时的身份认定亦为工人。因此,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退休材料认定女性职员系工人身份,并同意女性职员在年满五十周岁时退休的行为正确。
【法理评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统一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单位职工亦相应地统称为劳动者,所有职工不再有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区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据岗位职责的不同,将用人单位的岗位划分为管理岗或者普通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将劳动者在不同岗位内转换。劳动者的退休条件因管理岗、普通岗的不同而存在差别,男性的退休条件均为年满六十周岁,管理岗的女性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普通岗的女性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人社部门核定用人单位申请劳动者退休,依据劳动者最后从事的岗位而定,退休的身份也因管理岗与普通岗的不同,而相应属于干部、工人。
本案中,傅X就职于红星公司,始终从事会计核算工作。红星公司制定的《关于下发〈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北京红星人资发[2009]21号)将其单位的岗位分为七种,分别为管理岗、业务岗、操作岗、保全工岗、生产辅助岗、司机岗与后勤服务岗,其中管理岗指的是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部室部长、副部长、主管、室主任、副主任、直属车间主任、副主任;派驻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其余均属于普通岗,傅X从事会计核算工作,隶属于红星公司财务部门,因此只能认定为普通岗。依据傅X普通岗的身份,加之其为女性,故傅X的退休年龄为五十周岁。相应地,傅X退休时被认定的身份亦为工人,而非干部。怀柔区人社局依据红星公司送交的材料审核认定傅X为工人,并同意傅X在年满五十周岁时退休的决定是正确的,不存在违法行为。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原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 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七十五条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999年《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统一审批标准,认真做好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
(一)企业职工退休的审批工作,按照养老保险费的缴拨渠道实行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制度。未实行养老保险费缴拨属地管理的企业和中央在京11个行业、16个系统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已实行养老保险费按区、县属地缴拨的企业,职工退休由其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二)对于职工出生的时间难以确定的,以居民身份证与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企业在申报职工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退职时,须持有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出据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职工劳动鉴定表》),否则不得批准其办理退休、退职。
(四)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8号文件规定的“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执行”要求进行认定。经批准的行业提前退休工种和适用范围,只适用于本行业所属企业,其他行业和企业不得参照,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提前退休工种的范围。
企业应根据原劳动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提前退休工种标准,将适用于本企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名称列出明细,经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局、总公司劳动处汇总确认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和养老保险处审核。经确认后,按养老保险缴拨关系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对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人员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填写《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表样附后),严格记载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工作时间及变动情况。
企业在申报职工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审批时,要按照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对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劳险发〔1998〕89号)的要求,填写《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职工的档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时,要对照职工从事提前退休工种的名称和档案记载的从事该工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完全符合条件的方可批准其办理提前退休;在职工档案中没有《提前退休工种岗位登记表》或表中记载不全的,不得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提前退休。
(五)对于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按提前退休工种退休的职工,企业要严格把关,必须履行民主、公开、监督的程序,接受职工监督。对于在申报、办理提前退休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除将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退回原单位,还要追回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这部分人的全部基本养老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关于启用〈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退休核准程序》启用后退休人员的退休核准工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单位应按《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以下简称6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等相关材料,如实填报《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并使用《退休核准程序》(企业版)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到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二)退休核准部门应按照63号文件及有关规定,使用《退休核准程序》(行政版)进行退休核准工作。相关核准材料须留存归档。
(三)申报单位凭《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后续业务。
【法律文书】
行政起诉状 行政答辩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行政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什么是管理岗,什么是普通岗,二者存在何种区别。
2.简述行政机关核定劳动者退休时遵循的原则。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行政判决书》
原告:傅X。
委托代理人:韩雨,无业。
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卢文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波,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楠,北京徐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建国,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1月19日,被告北京市怀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了原告傅X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该核准表载明傅X身份为工人,专业技术职务一栏为空白。
原告诉称:原告于1979年至今一直在第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具有会计师职称,档案中记载其职工身份为干部。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其提前退休,原告同意提前退休的前提是以干部身份退休并保留中级职称。2009年11月17日,被告因原告职工身份无法确定,未核准其退休。后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将原告傅X的职工身份确认为工人,被告遂以工人身份为原告办理了退休核准,并且未在核准表中专业技术职务一栏中写明原告具有中级职称,严重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以工人身份为原告办理的退休核准。
被告辩称:首先,原告傅X的职工身份是由其工作单位上报的。2009年11月,第三人申请办理原告的退休手续,被告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档案材料与退休情况说明书中对原告身份的认定模糊,故向第三人发函要求确认。2010年1月,第三人回复被告称原告岗位是工人岗位。被告遂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材料及原告本人签字的相关材料,认定原告为工人身份。其次,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填表说明,专业技术职务一栏备选项仅有正高级和副高级,不能标注其他内容。原告不符合标注条件,故该栏为空白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首先,《傅X退休情况说明书》中明确指出,公司主管以上属于管理岗位,一般员工属于业务岗位。根据公司制度规定,一般管理人员于2009年3月份已经改为业务岗,属于工人岗位。原告本人也学习了公司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并签字认可。其次,原告从2009年8月至11月退休前处于待岗状态,没有岗位,不是业务岗,更谈不上管理岗。最后,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存在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的区别,都是劳动者。综土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傅X于1959年8月14日出生,1979年9月参加工作,至退休前一直在第三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1月14日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会计师职称。2009年8月,第三人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已满50岁的原告退休,而原告不同意退休。后原告经与第三人协商,第三人同意延期聘用原告3个月至2009年11月17日。合同到期后第三人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并申请被告予以核准。被告在审核过程中,向第三人发函要求其明确原告身份。第三人回函被告:依据2009年3月31日《关于下发〈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北京红星人资发[2009]21号)规定,原告岗位属于工人岗。后被告根据第三人报送的材料核准原告退休,并在核准表中将职工身份一栏填写为工人,而专业技术职务一栏按规定只能选择正高级和副高级两项,没有其他选择,原告不具有正高级和副高级职务,故该栏为空白。原告认为其具有会计师职称且是干部身份,被告以工人身份办理退休核准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复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0年5月27日作出京人社复决字[2010]第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的核准结论。原告仍不服,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以工人身份为其办理的退休核准,并在核准表中注明其具有中级(会计师)职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为原告核准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1份。
2.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岗位协议书》各1份。
3.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延期聘用人员协议书》、《傅X退休情况说明书》各1份。
4.2009年11月18日第三人要求原告写退休申请的《通知》1份。
5.原告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任书、工会证、2007年度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月收入台账各1份及工作证8份。
6.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谈话录音光盘1张。
7.第三人因向被告申请继续聘用原告而作出的《关于傅X同志延长办理退休时间的请示》1份。
8.被告向第三人发出的《关于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傅X同志职工身份确定的函》及第三人回函《关于傅X同志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按工人退休的意见》各1份。
9.第三人下发的《关于下发〈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北京红星人资发[2009]21号)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学习签字表1份。
本院经公开审理认为:第一,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被告具有审批本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第二,被告按照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根据第三人与原告签订的岗位协议书、劳动合同书、《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等依据、证据在原告傅X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中职工身份一栏中填写为工人,专业技术职务一栏为空白并无不当。第三,被告在审核原告傅X的《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时,履行了登记、调查取证等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执法程序合法。第四,被告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启用〈退休核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原告傅X审核《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傅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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