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公积金是强制要买的吗现在怎么办(普通工人是否交公积金公积金是必须缴纳的么?公积金是否强制缴纳?)

生活中我们常听说一种观点,社会保险缴纳是强制性的,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而公积金不是强制性的,不能要求单位强制缴纳,甚至有些非劳动专业的律师和法官也是这么认为。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也是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赔偿未缴纳社保的损失,很少有人要求补缴公积金,赔偿公积金损失。那公积金究竟是不是强制缴纳?

先说结论:公积金是强制缴纳,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缴纳公积金的,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缴,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一、误解出现的原因

公积金与社会保险不同,公积金是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从法律位阶上来讲属于行政法规,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从法律位阶上来看属于法律,也就是两者的法律依据的位阶不同,导致实践中不少人认为社保是强制缴纳的,而公积金不是强制缴纳。但事实上行政法规一样具有强制性,单位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二、公积金强制缴纳的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以上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单位不设立公积金账户的,可以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进行罚款。单位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的,可以责令缴存,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些规定充分说明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

三、公积金强制缴存的实践现状

实践中公积金中心对于公积金缴存的把控还是比较严格的,不开设账户有处罚,不缴或者少缴有强制执行。

1.不开设公积金账户的处罚案例

对武汉海德龙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的公告

武汉海德龙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9年6月12日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于2019年7月1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于2019年10月1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20日

2.不缴或者少缴公积金强制执行的案例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

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鄂0102行审13号

审判人员:石珏

当事人信息 :

申请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梁铁中,系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鹏翔(一般授权代理),系该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黎黄陂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富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因被申请人湖北武汉华江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江物业公司)未履行武公中行处字(2018)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具体负责武汉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承办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事项。接投诉人投诉被申请人华某物业公司不为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调查,并对投诉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中,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生效民事判决及执行裁定认定被申请人华某物业公司存在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情形,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武公中责改(2017)第1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为职工文某补缴住房公积金。2018年10月11日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武公中行处字(2018)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华某物业公司为职工文某(身份证号:)补缴2010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20352.97元,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19年6月26日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催告通知书》,催告被申请人华某物业公司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为职工文某(身份证号:)补缴2010年10月至2017年10月的住房公积金20352.97元。以上法律文书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均依法向被申请人华某物业公司进行了送达。被申请人华某物业公司至今仍未按照武某处字(2018)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内容履行。以上案件事实有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武公中行处字(2018)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武公中行处字(2018)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石珏

人民陪审员刘钢平

人民陪审员钱志武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冰净

书记员郭雯

三、武汉市公积金缴存的比例

目前武汉市公积金缴存的最低比例为5%,最高为12%,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举例:小唐去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缴存比例为5%,则每月公积金缴存为单位:150元,个人150元,合计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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