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威海普通工人收入蜂鸟企控 | 用人单位未与员工协商一致是否可以降低员工工资待遇?)
在现实的用工环境中,经常会出现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前提是协商一致,那才有效,但是事实确实是这样的吗?
下面通过一则判例提供给各位读者,期待与读者们一起讨论交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该劳动合同是否存在部分条款与相关劳动法及司法解释相冲突进而导致该部分条款无效情形,法院享有最终解释权,该解释是否与劳动法及司法解释的文意理解相同,需要相关诉讼当事人穷尽法律救济手段来验证。
案情简介
1.2015年,赵某入职威海某机械公司,入职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构成、对发放工资产生异议的救济方式等内容,因赵某对合同内容没细看,只看了个收入总数,在认可收入工资总数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劳动合同。
2. 2018年赵某入职的三年劳动期限届满,与威海某机械公司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基本不变;在该阶段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威海某机械公司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原来工资构成里面包括能力工资,现在双方协商一致将该能力工资从工资组成部分挪出来,变成公司福利工资,该部分福利工资是公司根据员工的家庭情况、辛苦程度等发放。
3. 双方合同履行到2020年期间,因赵某所在部门离职人员较多,威海某机械公司针对该部门由单独提出了增加奖金的安排,赵某在该部门由最开始的奖金每月增加500元到后来每月增加到1100元,在赵某持续领取奖金1100元6个月左右时间后,突然接到威海某机械公司通知,其告知赵某,赵某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5年,如果想要继续领取每月1100元奖金,需要通过公司组织的考试,但此后威海某机械公司再没通知赵某参加考试。
4. 到2021年,因赵某无法忍受每个月少发1100元奖金的事实,遂向威海某机械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威海某机械公司于当月向赵某送达离职证明。
5. 待赵某离职后,遂向威海某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认为威海某机械公司未予赵某协商一致即降低了赵某的工资待遇,应当向赵某支付从降低工资当月开始到离职期间的奖金待遇,该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按照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发放员工的奖金待遇,该奖金待遇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遂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6. 赵某不服,向威海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该基层法院同样认为,该奖金不属于赵某与威海某机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可以单方面决定是否发放的企业自主决定权,再一次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7.赵某仍然不服,向威海中院提起上诉,威海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仍然驳回赵某的诉请。
8.赵某还是不服,遂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再审被驳回之后,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最终威海某仲裁委、威海某基层法院、威海中院、山东省高院、威海市检察院一致认为,该奖金部分不属于赵某工资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激励政策,企业享有自主决定权,赵某的诉请于法无据。
案件来源
来自裁判文书网:一审案号:(2021)鲁1092民初1382号;二审案号:(2021)鲁10民中2570号,再审案号及检察监督案号因未公开,有兴趣的读者可与投稿人联系。
裁判要点及思路
1.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的,不管是书面还是口头的,都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的话,劳动者可以主张相应的权利。本案中,赵某与威海某机械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奖金部分,该部分是由于企业离职员工较多,单方面给员工调高的,该调高的奖金也未后来假如到劳动合同中去。因此,本案该五级审判机关都认为,企业变更的不是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劳动合同之外的部分,不受该司法解释的约束,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2. 但是,投稿人持不同观点,在普通劳动者眼里,企业发到劳动者手里的钱都是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难道仅仅纸面上的文字游戏就能够让用人单位规避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吗?
3. 本案既然已经经历五级审判单位审理,最终一致认为,威海某机械公司的行为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那么是否可以得出一个较为统一的结论,只要用人单位未单方面降低与劳动者签订的一纸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之外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找个借口任意调整?期待有兴趣的读者与投稿人一起讨论交流。
律师简介
赵旭鹏
山东众成清泰(威海)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
主要从事不良资产清收专业方向的法律研究,擅长处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执行异议、复议,执行监督,检察监督等;处理各种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等法律问题;处理参与执行分配及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等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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