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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建筑工人如何进行实名制管理?如何对接茂名住建局?

关于茂名建筑工人如何进行实名制管理,看完以下《茂名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解读,你就懂了。

2020年8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茂名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茂住建规〔2020〕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茂名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实施用工实名管理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加强施工现场人员动态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建筑施工领域劳资纠纷发生,有效遏制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构建和谐建筑市场环境,推动茂名市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积极响应国家、省对建筑工程项目提出实施用工实名管理的工作要求,茂名市于2017年8月9日便印发了《茂名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茂住建〔2017〕52号),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实名制管理,对规范茂名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行为,维护用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有关监督检查、专项巡查以及日常业务监管工作中所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对落实实名制管理思想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未能自觉利用实名制信息系统考核工人的出勤情况,已安装实名制系统但未按照要求通过实名制通道进行日常考勤的情形一定程度存在。同时,茂名市实名制管理办法于2017年8月9日出台,即将于2020年8月8日有效期届满。而省和国家的实名制政策分别于2018、2019才先后颁布实施,晚于茂名市实施时间1年之多,由于茂名市出台时间较早,部分实名制管理政策与国家、省的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亟需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进行调整修订。为此,为确保茂名市实名制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有效性,使其更加符合茂名市行业管理实际以及国家、省的最新政策要求,对茂名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现行的实名制管理政策及时予以修订很有必要。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

3《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1号);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工实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18〕1号);

6.《茂名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茂住建〔2017〕52号)。

三、《管理办法》)主要条文内容说明

《管理办法》以《茂名市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茂住建〔2017〕52号)为基础,结合国家、省最新出台的实名制管理政策,将国家、省对实名制管理的有关要求以及具体措施充分融合到茂名市实名制管理制度中,并结合近年来茂名市在推动工地实名制管理工作中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做法,对原实名制管理办法予以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管理办法》共有8章33条,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推行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责任分工。

第二章,信息采集及识别。主要对实名制管理信息的主要内容、采集方式和要求予以明确。

第三章,现场管理。主要对实名制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等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的职责要求、施工现场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实名制管理的起始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应用。规定了实名制信息在行政管理、考勤登记、项目管理、工资支付、欠薪预警、从业人员资格过期预警等方面的应用。

第五章,变更。对实名制管理中施工现场人员的变更作出了具体要求。

第六章,应急处置。明确了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发生系统故障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章,监督与奖惩。主要对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员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奖罚措施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明确了文件的解释主体、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四、《管理办法》相比旧版有哪些突出特点?

1.适用对象范围进一步明确。相比旧版管理办法,新版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人员即实名制管理对象”作出了详细解释规定,避免了在实名制实施过程中产生歧义或争议。

2.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作为实名管理的实施主体,应承担的管理职责予以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负责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明确列支实名管理所需的费用,为建筑工程实行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管理工作负总责,对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内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要将实名制管理纳入安全监理工作范畴;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日常重要检查内容,纳入安全监督工作范畴。

3.实名制信息应用范围进一步拓展。明确提出实名制管理所采集记录的各项信息可以作为以下事项的依据:①核验施工现场人员在岗履职情况;②认定项目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③处理施工现场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④审核施工企业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⑤审核施工企业实行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情况;⑥建筑工伤保险理赔。进一步拓宽了实名制信息的应用范围,加强了实名制信息在行政管理方面的有效应用。

4.奖惩力度进一步加大。《管理办法》提出可将实名制管理列入标准化工地考核内容。对落实实名管理制度到位、工作表现好的施工、监理单位及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检查,在诚信平台上给予相关单位信用分奖励。根据实际情况在资质办理、评优评先等方面采取绿色通道、优先推荐等激励措施。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施工企业,可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或者在实施实名制过程中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的,建设单位未督促施工、监理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措施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在诚信记录、动态管理等给予相关单位及负责人扣分处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核查企业资质等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工资拖欠的,可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并将相关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

5.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为有效破解旧版《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住建部门单打独斗缺乏抓手的被动局面,《管理办法》增加了人社部门监管职责,并由住建部门会同人社部门联合发文,提出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保保障主管部门对所属区域的建筑从业人员实名制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及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欠薪等侵害建筑工人劳动保障权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处理”等规定,切实发挥人社部门在实名制管理工作中依法有据、执法有力的职能作用,形成各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确保茂名市实名制管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如何对接茂名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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