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劳动纠纷怎么办(普通工人劳动纠纷打工人必备,常见劳动纠纷的解决方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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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1.1 双方认同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数额
1.2 双方对劳动关系或所欠工资数额有争议
二、 发生工伤怎么办
2.1 该去哪做工伤认定?
2.2 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2.3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2.4 若已经做了工伤鉴定,接下来怎么办?
2.5 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三、工资怎么算
3.1 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算的?
3.2 受了工伤不能上班,可以要求正常发放工资吗?
3.3 公司一直不签劳动合同,可以要到双倍工资吗?
四、加班费怎么算
4.1 工作日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4.2 休息日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4.3 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五、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告
5.1 去哪打劳动争议的官司
5.2 打劳动争议官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5.3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
一、 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1.1 双方认同拖欠工资的事实和数额
单位拖欠工资,你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1)可持欠条等凭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可持欠条等凭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支付令;
3)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提示:需要保存好工资数额证明,提交工资条、工资卡汇款记录等相关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一十四条
【申请支付令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1.2 双方对劳动关系或所欠工资数额有争议
这种情况属于劳动纠纷。
首先,建议您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非必经程序),调解不成,您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经程序,注意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又分三种情况:
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提示:您需要保存好劳动合同、工资数额证明、工资条以及工资卡汇款记录等相关的证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发生工伤怎么办
2.1 没有做工伤认定,该去哪里做?
工伤认定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若出差在外受工伤的,原则上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若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缴纳保险、或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赔偿与户口没有直接关系。
职工被派遣到异地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是工伤事故发生地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没有参保的,在工伤事故发生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事故发生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法律法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六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2 申请工伤认定应在什么时间内提出?
发生工伤了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劳动者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拿到工伤认定书之后在劳动局指定的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再根据伤残等级主张赔偿。具体赔偿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处理。
另外,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2.3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医院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4)工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厂牌、工作卡、证人证词、出入证、罚款单、警告信等)
6)工伤事故报告书;
7)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路线图、房东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邻居证明及复印件。
2.4若已经做了工伤鉴定,接下来怎么办?
建议做完工伤认定后,尽快去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等的鉴定,是确定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2.5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1) 自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或作出工伤认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议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三、工资怎么算
根据法律的规定,单位职工的工资标准是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及公司的级别加以确定,当然法律也会规定一些特殊的情况。
3.1 试用期的工资是怎么算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2 受了工伤不能上班,可以要求正常发放工资吗?
1)根据法律的规定,受了工伤不能去上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2)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相关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3.3公司一直不签劳动合同,可以要到双倍工资吗?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满一年之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3)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须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4)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处于哺乳期,劳动合同依法续延至哺乳期结束的,劳动合同期满至哺乳期结束期间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续延,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6)用人单位员工因个人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四、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法律的规定,加班的时间段不同,加班费也是不一样的。
4.1 工作日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4.2 休息日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休息日加班费=工资基数÷21.75×天数×200%
正常的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工时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日赶上周休息日,算正常上班。
公司无权自主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需要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4.3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而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因此即使补休,员工仍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要是加班后单位不给你相应的报酬,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五、 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告
5.1 去哪打劳动争议的官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终局裁决,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2打劳动争议官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该准备以下材料: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a.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b.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2)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据;
3)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的证据;
4)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工伤认定的纠纷还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工伤认定决定书》和鉴定结论文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3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每件要交纳10元的诉讼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