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劳动争议一裁终局适用范围 裁决还是申请(普通工人劳动纠纷新规出台:劳动争议一裁终局?这对我们普通职工有啥影响?)

工会君,上个月我有一个朋友申请劳动仲裁,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要求赔付双倍工资差额,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我的朋友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想要起诉到法院,公司却被告知此争议主张的要求不超过深圳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2200×12=26400),属于一裁终局情形,不得起诉。对于这一个问题,法律上又作出规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我认真看过这一条文了,但不代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要求赔偿两倍工资的争议也属于终局裁决呀!

在过去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关于上述条款适用情形的争议,例如,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竞业限制补偿款争议是否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这些问题看上去都没有一个明确的答案。2018年9月4日,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台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明确了这些争议均属于终局裁决的情形,我们看看以下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第(一)项所称“赔偿金”包括:

1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2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5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性质的事项。

所以,他们的公司涉及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属于“追索赔偿金”的争议,也是一裁终局的情形。

那公司如果不服仲裁裁决,还有上诉的途径吗?

公司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然后再去起诉。

那对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劳动者如果败诉了,也是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吗?

要注意喽,劳动者不受一裁终局的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明白了,简而言之,新规定出台后,适用一裁终局的情形更多了,用人单位不服的话只能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了。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规范终局裁决案件处理,进一步提高仲裁案件终结比例,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现予以印发,各区可参照执行。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指引(试行)

 一、为规范终局裁决案件处理,提高仲裁案件终结比例,依法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及《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劳动者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一裁决项目数额不超过申请仲裁时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三、《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劳动报酬”包括: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工资;

(六)《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章规定的关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四、《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工伤医疗费”包括:因治疗工伤或职业病而产生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

五、《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经济补偿”,包括:

(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及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的医疗补助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补偿性质的事项。

六、《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称“赔偿金”包括: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赔偿性质的事项。

七、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关于劳动者要求假期工资的争议;

(二)劳动者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要求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的争议;

(三)其他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产生的争议。

八、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

(二)劳动者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追索除工伤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含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九、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仅属于终局裁决事项,且被裁决全部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

劳动者的仲裁请求仅属于非终局裁决事项的,适用非终局裁决。

十、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其中非终局裁决事项被裁决全部驳回的,根据终局裁决事项的裁决结果确定是否适用终局裁决。

十一、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终局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两者具有密切关联性,且非终局裁决事项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适用非终局裁决。

十二、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案件,应当在同一份裁决书中分别列明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并分别告知权利救济途径:

(一)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

(二)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具有密切关联性;

(三)非终局裁决事项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

上述裁决书按一式两份的形式向当事人送达的,即视为已分别制作裁决书,该案件统计为终局裁决案件。

十三、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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