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工作时长如何界定(普通工人工作时限“员工工作时长”在劳动法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根据单位的工时制度而定的,一般工时制度分为两类:“标准工时制和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制又可以细分为“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如果单位的某岗位因为生产运营的需要,想使用特殊工时制,并不是单位自己说用就能用的,而是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否则一律视为使用标准工时制。
上述三种工时制中,标准工时制以“日、周”作为工时计算周期,不定时工时制未作限制,综合工时制是可以选择以“年、季、月、周”其中一种作为工时计算周期。
标准工时制
法律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只有三个基本条件,且必须同时满足: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目前大多数单位都是使用这种工时制,在标准工时制下,如果某天的工作超出8小时,或者某一周的总工时超过40小时了,就属于加班了,单位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调休,不需要衡量月工作时间的长短。
不定时工时制
单位可以根据生产运营的需求,灵活安排员工工作时间,不设工作时间限制,相应的,使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岗位也不存在加班费或调休的情况。
一般企业高管是自动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常见的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还有销售、外勤、值班、长途客运司机、出租司机等岗位。
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专门针对有季节性、周期性生产运营需求的岗位,单位可以选择“周、月、季、年”其中一个工时计算周期,向劳动部门申请该岗位的工时制度。
以周为计算周期:总工时不超过40个小时;以月为计算周期:总工时不超过166.64小时,法律中用167小时来计算;以季度为计算周期:总工时不超过499.92小时,法律中用500小时来计算;以年为计算周期:总工时不超过2000小时。这里需要注意一点,单位安排使用综合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即便该员工的工作时间在计算周期内没有超时,也是要额外支付3倍的加班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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