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员工旅游费最新规定(普通工人旅游消费员工旅游,财税处理以这个为准(2022年10月))
一、事由
公司组织员工到某地旅游,取到旅行社开具的“旅游费”普通发票,旅游费全部由公司支付。公司不是奖励员工个人营销业绩,员工参加的,免费旅游;没有参加的,补贴伙食费1000元。
二、问题:
1.员工旅游费用是否为福利费?
2.单位组织旅游的员工,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
3.旅游费普通发票能不能记入“福利费”,税前扣除所得税?
三、答案:
1.员工旅游费用不属于职工福利费;
2.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组织员工旅游发生的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符合规定的应在工会经费列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税务处理
一般单位组织员工旅游不交个人所得税,还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否合规?单位统一组织凭票报销和作为奖金发放后自行组织旅游,都如何做税务处理?
1.员工旅游费用公司承担
1)个人所得税
组织员工游费用单位可统一量化的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理解每个人的门票、车票等都是可以量化到个人身上的,所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一般理解旅游费不属于福利费的范畴,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所以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地执行有差异,要看当地政策的规定;
3)增值税
组织员工旅游属于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取得的飞机票、火车票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作为奖金发放后自行组织旅游
奖金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奖金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可以按照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与组织员工旅游费用单位承担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所得税,作为奖金发放可以按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作为奖金发放后自行组织旅游,税务成本更少。
3.涉税风险
1)凭票报销计入福利费是否存在税前扣除风险和个税风险?
有一定的风险。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属于福利性质的可以计入福利费,不属于福利性质的计入营业外支出。税法上,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可以量化的福利、奖励等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对于组织员工旅游并没有明确列入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中,各地区执行有一定的差异。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河北: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四川:
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总额14%部分限额扣除。
2)将员工家属对应的费用发票计入公司费用,账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收款,是否有税收风险?
有风险。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对于非本企业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管理费用。如果企业是代扣转付,直接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不通过成本费用科目;如果直接员工自己承担企业对此不入账;如果是扣员工工资,可以通过往来科目入账,也不涉及成本费用科目。
3)奖励部分业绩突出的员工,为他们每人提供一次外出旅游的机会,并报销旅游费用,凭票报销是不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并不是。对于个人因业绩突出奖励旅游而发生的费用,需要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五、政策依据详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规定:“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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