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教师医生是不是监察对象(普通工人监察对象纪检发话:普通医生成为监察对象 大错特错!)

本期导读:现实中,总有无数双眼睛盯着医生,稍有不慎,医生就有被举报或被抓拍并传到网上成为“网红”的可能,甚至永无翻身之日。普通医生被列为监察对象,是对是错?对此,我国纪检监察发声了。

我们先来回顾3个典型案例。

1、助产士因违规操办儿子“满月宴”被立案审查

今年5月11日,湖南省桃江县纪委监委严肃查处了一起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儿子“满月宴”案件,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助产士周某被立案审查。

经调查核实,5月8日上午,周某通过手机在科室微信群发布信息,邀请单位同事在县城某酒店参加其儿子“满月宴”。该日中午,周某在酒店门口摆设拱门8个,在酒店摆设酒席18桌,收受单位同事礼金共计6800元,被群众举报,桃江县纪委予以严肃查处。

周某身为国家公职人员,违规操办儿子“满月宴”,收受亲戚以外人员礼金,违反了湖南省纪委《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且其行为发生在全县“刹人情歪风”专项整治期间,大摆拱门,铺张浪费,是顶风违纪、漠视纪律的典型表现。经研究,桃江县纪委监委决定对周某党纪立案审查,对其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收缴,并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参加“满月宴”的相关公职人员。

2、医院职工违规操办婚庆

今年5月15日,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委干部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报:5月3日,宁远县纪委接群众举报县中医院职工冯某违规操办婚庆事宜后,县纪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5月1日中午,县中医院保卫科人员冯某与县司法局协警何某两人,在县莲花大酒店内举办婚礼宴席40多桌,冯某违规收受同事礼金每人100元,共计600元。

纪委作出对冯某在全县范围内的通报批评,扣发年度工作津贴400元,扣减县中医院年度作风建设考核分1分。并建议由卫计委纪检组对冯某进行立案审查。且责成县卫计委党委对县中医院院长进行提醒性谈话。

3、计划免疫科工作人员上班玩手机被开除

据我网站今年6月12日发布的《上班玩手机就被开除 体制内医生的宿命?》一文,5月22日上午,河南灵宝市卫生系统发生该市第三医院两名工作人员因“上班时间玩手机”被群众抓拍并发布到网上事件。当地卫计委纪委、监察室立即对该事件进行调查,并对张某、宋某两名正式在编的医务人员予以除名。对主管院长贺某予以党内警告处分。对免疫规划科科长刘某予以免职处理之决定。

这些发生在普通医务人员身上的事件,都受到了当地纪委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和严肃处理。虽然大家总觉得有些不舒服,处罚略重,但纪委监察丝毫没有手软。

很多纪检人认为,只要是吃财政饭的,均属于监察对象。公立医院的医生给病人看病,属于从事公务,又领取公立医院给的工资,因此属于监察对象。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这说明,医生的职责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

这说明医生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事实并非如此。

权力有两个含义:1、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国家权力;2、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即职权,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医生的权利、职责不是第一种。医生对前来就诊的病人,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支配权。

公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医生的权利,不仅来源于执业医师法的授权,更来源于患者给本人或患者家属的同意。

近日,中央纪委和国家监委主管的《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权威发文称,“全覆盖”不是“啥都管”,对这种事无巨细、连普通医生都不放过的监察行为,表示强烈反对和批评。

监察实践中,一些地方纪检机关荒唐地将普通医生也列为监察对象,甚至连普通群众也管的做法,就完全偏离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

公立医院的普通医生,不属于监察对象,其违规违纪,有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纪律惩戒。普通的医务人员应该是监督的主体,而绝不应该是被监察的对象。

(环球医学编辑:丁好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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