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意外保险费可以抵扣吗(普通工人英文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交通意外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可以开具英文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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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员工缴纳的交通意外险(25元/人/年),能明确到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涉税分析 根据上述政策分析,贵公司为员工缴纳的交通意外险,无法划分是否为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因此原则上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且该保险属于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02
问:可以开具英文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吗?
答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使用外文有可能被认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因此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使用英文抬头的。
但是,对于出口企业而言,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会同时使用到中外两种文字,甚至还会出现购买方是外商且无中文译名的情况。这时,根据税务局纳税服务答疑,符合“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以及“行业惯用性”三种特殊情况的可以使用外文抬头,并且开具的发票仍然被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也不会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
具体来说,使用英文抬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需要符合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之一:
一、不可替代性:某些商品或服务只使用外文命名或标识,例如特殊材料名称或某些术语等。
二、国际通用性:有些商品或服务在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名称或标准,因此也需要使用外文。
三、行业惯用性:部分行业和领域,例如航空和航天、海洋工程和国际贸易等,对于使用外文抬头非常普遍。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外文抬头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并且英文命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对应,以确保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综上所述,增值税发票可以使用英文抬头,但是必须满足“不可替代性”、“国际通用性”以及“行业惯用性”三种特殊情况之一。在使用含有外文的用语时,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即可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扣除,也不应影响进项税额的抵扣。因此,如果您需要开具英文抬头的增值税发票,一定要确保自己符合相关规定,以免造成税务问题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