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涉嫌诈骗罪有必要请律师吗多少钱(中钱普通工人被牵扯进诈骗案中,普通员工,月收入4k,有必要请律师吗?请了有用吗?)

律师既然作为一种职业存在,并且国家专门制定了律师法,想来肯定是有作用的,否则这一职业废除便是了。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从嫌疑人24小时后被送进看守所判决书下发持续的时间多则几个月,长则数年,这期间只有律师可以与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见面。

曾经听一个同行讲过一个案件,当事人的家属让律师一周会见一次,这位律师也同意了。家属就是希望律师和当事人聊聊天,消除恐惧,权当到会见室放放风,当然律师费是不菲的。实践中基本没有律师可以满足家属这样的要求,这位家属可能家里不差钱,用律师会见带去对嫌疑人的问候。如果单纯从家属这一需求出发,律师是有用的。

办理刑事案件多了,会遇到各种要求的。很大的原因是很多家属对律师没有一个正确的定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是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是基于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有的案件是无罪的,律师要争取让无罪者免受法律追诉;有的案件确实已经构罪,就要争取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减轻处罚。如果不管客观事实,必须要让律师争取无罪或者直接取保候审,我想有时会让家属失望的,因为这违背了客观规律。如果我遇到这样的家属,会断然拒绝这样的委托。

谈谈题主所述问题有效辩护的思路,再根据情况考虑需不需要聘请律师,当然也要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毕竟律师费有时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一、刑事拘留期间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从答主目前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来看,一旦涉及公司犯罪,办案机关首先能抓尽抓,甚至公司的厨师都会被抓走,因为担心串供或者毁灭证据,暂且不论对与否。我只想说的是侦查机关基于办案的需要,有这样的权力,我们是阻止不了的。

(一)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拘留一般拘留3天,情况复杂可以延长一到四天,如果具有流窜作案团伙作案多次作案的情况,一般会延长至30天,实践中只要公司涉嫌犯罪,刑事拘留时间一般都会延长到30天。人多事情就多,不用够三十天可能很多事情没有查清。这一个月的时间留给辩护律师的时间不多,但需要做的工作是非常多的,这就需要家属尽快委托律师参与。

(二)安排会见;

基础性的工作就是会见,至少会见一次了解案件情况,由于这波疫情的影响,看守所会见要求严格。就拿答主所在的郑州市,郑州市绝大部分嫌疑人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羁押人数可能达到七千,原来一天可以安排近二百位律师会见,现在一天只有四十名额,还要去律协排号,这就要靠运气了,还需要48小时核酸检测。所以有时会见的手续还是非常繁琐的。

(三)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身份的便利之处是与办案机关沟通具有天然的优势,侦查机关代表国家公权力对公民展开刑事侦查,律师代表私权利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表达无罪、罪轻的观点,也可以递交证据。有的办案机关对律师的工作是理解的,会与律师坦诚沟通,毕竟大家都是想把案件办好。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可以与侦查机关就存在有利的情节进行阐述,比如当事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如果会见当事人后其提供了想立功的线索,律师应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希望其前去看守所提审。

(四)创设有利情节促成取保成功。

对于基层员工,由于参与程度不高,所起的作用不大,获利不多,从办案的经验来说是最有希望办理取保候审的,但囿于公安机关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抓获犯罪嫌疑人,想要他们轻易变更强制措施也是存在一定的困难的。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不论案件大小,一律递交检察院审查批捕,但有的侦查机关认为社会危险性较小是会考虑取保候审的。对于辩护律师可以创设的情节主要是主动退还违法所得,这在实践中较为常用,并且非常有效。

这就需要辩护律师根据会见当事人的情况以及与侦查机关沟通的情况决定退款的金额,毕竟退多了不行,退少了达不到效果,一旦与办案机关就这一情节达成一致,在上报案件报请批捕时会考虑的。

二、审查批捕积极尝试说服检察官不予批捕。

审查批捕只有7天时间,被拘留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届满前都要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我国的逮捕权力掌握在检察院。一旦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侦查机关必须变更强制措施,也就是当事人一定会从看守所出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检察院逮捕了意味着就要继续羁押在看守所。

(一)向检察官递交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作为辩护律师这是标准动作,一定要检察官明白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在法律意见书中要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进行阐述,认罪悔罪的问题,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等问题都要一一阐述,一个观点打动检察官可能就不会批捕。并且递交的时机一定要对,不要等到第六天或者第七天再去递交,那时说不定检察院已经出了意见,就晚了。

(二)争取当面阐述的机会;

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提出意见的,检察官应当安排时间予以接待,当面听取意见,并且记录在案。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如果确有可能应争取当面阐述法律意见的可能,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即使不能当面阐述,也要在递交法律意见书后再次通过电话沟通的形式与检察官取得联系,阐述自己的观点,逐渐影响检察官。

(三)递交证据;

侦查阶段,由于辩护律师的权利受限,比如调查取证权,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到底有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司法实务中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如果辩护人发现嫌疑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在犯罪现场或者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尽快反馈给办案机关。所以从这一规定来看,辩护律师具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一定要注意法律风险,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取证,不可提交虚假证据。

(四)检索有利的案例递交。

在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得到的相关信息一般来源于当事人的陈述或者家属了解的情况,获得信息有限,由于侦查卷宗没有形成,辩护律师也不可能看到。所以辩护律师根据还原的案件情况,要紧紧抓住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比如员工的身份。如果能够检索出当地类似案件员工是一般会适用缓刑的,就应将类似的司法案例递交检察官。因为能够适用缓刑的案件前期大概率是要取保候审的。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辩护方向问题。

刑事案件在侦查终结后,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进入下一个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在这个阶段作出以下几种处理:1、经过审查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直接移交法院提起公诉;2、经审查认为部分事实没有有查清,证据不充分,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般两次为限,一次一个月;3、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是大有可为的。

(一)进行量刑的沟通。

认罪认罚实行后,刑事案件的有效辩护工作已经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不能再仅仅指望决胜于法庭了,因为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只要没有特别明显的错误,法院一般是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这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的量刑权力在很大程度上让渡给了检察院,这需要辩护律师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一般要第一时间复制卷宗材料,虽然进行深入的研究,对于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就量刑问题可以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有利的情节进行阐述,对于当事人有利的当地司法案例及时递交。检察官看到辩护律师如此负责认真,我想也会在量刑上给予嫌疑人一定的从轻考虑。

(二)争取不予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有一部分案件检察官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不是嫌疑人所为,是要作出绝对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没有办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会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的案件,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又叫酌定不起诉

作为涉嫌诈骗罪的公司,一般对于基层员工相对不起诉的概率是较大的,因为入职的时间短,获利少,所起的作用不大,会作为从犯处理。如果已经退回非法所得,不起诉的概率会增加,这是在审查起诉需要重点努力的。答主曾经办理过一起案件,检察院主动撤回了对十几名嫌疑人的起诉,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相当于无罪。对于已经在前期取保的嫌疑人,千万不可以掉以轻心,因为后期可能还会被判处实刑。

(三)申请调取证据。

在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辩护律师的权利有限,对于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无法获取,这就需要借助检察院的力量实现,毕竟检察官与律师都希望案件办成铁案,不存在问题,对于这一共同的目标,大家是一致的。实践中如果检察官认为辩护律师的申请是有理有据的,可以自行调取也可以退回让侦查机关调取,如果退回会在补充侦查提纲中列明,所以作为辩护律师如果发现对于当事人有利的证据没有搜集,应尽快向检察官反映申请调取。

四、法院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方向问题。

答主仅就题主提到员工的情况审判阶段的努力方向谈一些看法,我认为在实务处理中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审判阶段作为刑事追诉的最后一个阶段,也往往是最为重要的,决定着最终的定罪量刑。

(一)努力争取缓刑。

缓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缓刑相当于人身自由不再受限,即使判三缓五,只要过了缓刑考验期就不用再到监狱服刑,这是对已经无罪可能性案件优先争取的方向。在答主办理类似案件中发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关于退赃的问题。2019年在郑州市某法院办理一起公司类诈骗案件中,只要退赃较多的被告人法院基本都适用了缓刑,而不愿意退赃的被告人全部实刑,可见退赃的重要性。

所以在法院审判阶段只要有能力尽力退回赃款,当然辩护律师需要与法院进行沟通,征询一下法官的意见,如果法官给出肯定性的意见,那么退赃是非常明智的,基本适用缓刑的概率就是非常大的。

当然适用缓刑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认罪悔罪,当庭不要翻供,庭审中的表现异常重要,可能被告人的一两句辩解就会被认为是不认罪,所以即使辩解也需要讲究技巧,不可盲目推翻之前的供述。

(二)争取较低刑期。

对于有些案件法院在具体量刑时不考虑缓刑,答主也见过全案没有一个适用缓刑的,这种情况就要退而求其次,争取较低的刑期。目前除了较为成功的开庭效果,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能够对法官触动较大的仍然是司法案例,如果能够检索到类似情节判处较低刑期的案件,递交给法官作为参考,会在很大程度上说服法官。

庭审中也要进行强有力的辩护,不能只做求情辩护,这是不可取的。对证据实体与程序展开全方位的辩护,瓦解控方的证明体系,如果法官认为案件的证据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公司类诈骗案件中常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或多或少都会存在一定的问题,辩护人应重点进行有效辩护。

以上,是答主在具体办理案件中的经验总结,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与专业性,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随时调整辩护策略与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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