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员工借款长期不还怎么处理(普通工人个税别再误传了 普通员工借款超期未还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借款逾期未还并都涉税

文/段文涛

近日,“北京国税”、“海南地税”、“河北国税”等微信公众号以及其他一些事务所、培训机构的微信公众号,都转发了题为《快到年底了,企业不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后果很严重!》的帖子,朋友圈就转发更多了,文中以“举例说明”的形式,写了这样一个案例:

例如某有限公司投资人之一黄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2013年8月仍没有归还借款,由于是有限公司,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则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黄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如果上述有限公司职工李某2010年2月向公司借款50000元,每月李某工资2000元,到2013年8月仍没有还款,由于李某属于“企业其他人员”,则李某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2000)-3500]×30%-2755=11795(元)

笔者搜索了一下,该文最早是2013年12月见诸网络(从案例的时间也可见,此文应写于2013年),后来在2015年底被某公众号挖出来转发,今年10月开始,再次被某公众号转发,随后,一些税务公众号也陆续转发。

笔者认为,迄今为止,关于企业一般员工(非个人投资者)借款涉及税收问题的政策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这一个文件,而该文的第一条第(二)项的表述是“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该文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的表述是“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可见,按照该文件规定,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外的“企业其他人员”涉及到借款未归还、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只有“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本人”的情形。

而对于企业的一般员工(非个人投资者,也就是文中的“企业其他人员”)从公司借款,即使超过一年未归还,至今也没有要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规定

因此,该文关于李某借款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没有税收政策依据的。建议大家还是以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网络流传最早的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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