幻灯二

退休人员兼职工资个税怎么算(普通工人补税这样处理个税,小心补税!谈退休人员、临时工、兼职人员个税处理)

很多企业聘请了退休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按月支付薪酬,财务人员有的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有的按照工资薪金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并未制作和收集按照工资薪金申报个税的支撑证据链,很可能导致税务核查时不认可企业的个税处理,导致补缴税款、罚款和滞纳金的处罚,造成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受损!

一、关于退休返聘人员和兼职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合规处理

关于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的合规处理方式,早在2005和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政策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应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将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留存备查以下支撑证据:

1、企业应与退休人员,签订一年以上《退休返聘合同》。

2、公司的相关福利、假期处理、培训、职务晋升的适用人员包括退休人员

二、关于临时工、劳务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根据笔者5月发布的《别再傻傻的分不清“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了》中的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于临时工、劳务工,如果满足雇佣和非独立两个条件,则可以按照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应留存备查以下支撑证据:

1、企业应与临时工、劳务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2、临时工与劳务工应与其他员工配合劳动,以时间计酬

3、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比如是在企业安排下工作,如生产线的劳务工等,约定按月支付薪酬,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支付方只需要自制工资单就可以税前扣除,并且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比办公室的保洁人员等,与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了按月支付薪酬,因此两者存在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这种情况下,支付的的报酬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若临时工、劳务工与企业并未签订合同,或者并非定期支付劳动报酬,而是按次、按时、按天、按周等结算,这种情况下,支付的报酬,应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企业,企业才能税前列支。个人和企业的处理都变的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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